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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赵纪能、赵纪新等与周品洪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纪能,赵纪新,刘向秀,赵纪泽,赵纪芬,赵纪兰,赵正泰,严光芬,赵红,陈桂清,赵纪超,赵正良,刘文品,赵纪惠,赵正安,钱正兰,赵纪伟,赵纪明,李期琴,赵正英,李忠昌,刘文珍,李绍益,李绍珍,李绍忠,李绍明,李绍辉,石尚琴,吴顺琴,吴顺全,祝荣芬,李晓彬,李晓刚,李绍红,周品洪,赵纪春,赵正乾,赵纪琴,赵纪文,赵纪平,龙光翠,赵纪菊,赵纪海,赵纪清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2138号原告:赵纪能,男,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赵纪新,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刘向秀,女,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赵纪泽,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赵纪芬,女,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原告:赵纪兰,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赵正泰,男,194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严光芬,女,194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赵红,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陈桂清,女,193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赵纪超,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赵正良,男,194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刘文品,女,194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赵纪惠,女,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赵正安,男,195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钱正兰,女,195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赵纪伟,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赵纪明,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李期琴,女,195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赵正英,女,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李忠昌,男,193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刘文珍,女,194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李绍益,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李绍珍,女,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李绍忠,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李绍明,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李绍辉,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石尚琴,女,195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原告:吴顺琴,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吴顺全,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祝荣芬,女,194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李晓彬,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原告:李晓刚,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李绍红,女,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诉讼代表人:李绍益,男,1964年11月22日,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孟关村*组。诉讼代表人:祝荣芬,女,1947年12月25日出生,住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孟关村*组。诉讼代表人:吴顺琴,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住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孟关村*组。诉讼代表人:赵正安,男,1950年10月16日出生,住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孟关村*组。被告:周品洪,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被告:赵纪春,男,195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被告:赵正乾,男,193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第三人:赵纪琴,女,1958年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五星村罗二寨。第三人:赵纪文,男,1969年出生,汉族,现住贵阳市花溪区。第三人:赵纪平,男,1966年出生,汉族,现住贵阳市花溪区。第三人:龙光翠,女,1941年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第三人:赵纪菊,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第三人:赵纪海,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第三人:赵纪清,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赵纪能、赵纪新、刘向秀、赵纪泽、赵纪芬、赵纪兰、赵正泰、严光芬、赵红、陈桂清、赵纪超、赵正良、刘文品、赵纪惠、赵正安、钱正兰、赵纪伟、赵纪明、李期琴、赵正英、李忠昌、刘文珍、李绍益、李绍珍、李绍忠、李绍明、李绍辉、石尚琴、吴顺琴、吴顺全、祝荣芬、李晓彬、李晓刚、李绍红诉被告周品洪、赵纪春、赵正乾及第三人赵纪琴、赵纪文、赵纪平、龙光翠、赵纪菊、赵纪海、赵纪清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赵纪能、赵纪新、刘向秀、赵纪泽、赵纪芬、赵纪兰、赵正泰、严光芬、赵红、陈桂清、赵纪超、赵正良、刘文品、赵纪惠、赵正安、钱正兰、赵纪伟、赵纪明、李期琴、赵正英、李忠昌、刘文珍、李绍益、李绍珍、李绍忠、李绍明、李绍辉、石尚琴、吴顺琴、吴顺全、祝荣芬、李晓彬、李晓刚、李绍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占有原告征地款47191.83元;2、判令被告支付三年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因孟关汽贸城征用原孟关村老四队九组的白泥房面积0.667亩的土地,征地款为58295.8元。被告周品洪从村里面将钱领出来后,将5万元分给赵纪春和赵正乾,余额8295.8元被周品洪私自占有。因被征地属包括原告及被告赵纪春、赵正乾及第三人共计63人共同共有。经村委会多次组织调解,认为该征地款属63人共同共有,被告无理无偿占有,属违法行为。要求被告退还51人应分征地款47191.83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故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退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所述的孟关村老四队九组早就不存在,其成员早已分至现孟关村各个组中。本案所涉的土地征拨款的分配权属村集体,如村集体经相关议事程序后决定将该土地的征拨款分配给原孟关村老四队九组的成员,而后出现或委托被告分配或错误将该征拨款发放给被告,请求被告返还的权利人应当是村集体而非村民。故原告在本案中不具有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纪能、赵纪新、刘向秀、赵纪泽、赵纪芬、赵纪兰、赵正泰、严光芬、赵红、陈桂清、赵纪超、赵正良、刘文品、赵纪惠、赵正安、钱正兰、赵纪伟、赵纪明、李期琴、赵正英、李忠昌、刘文珍、李绍益、李绍珍、李绍忠、李绍明、李绍辉、石尚琴、吴顺琴、吴顺全、祝荣芬、李晓彬、李晓刚、李绍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彪审 判 员  朱 东人民陪审员  罗永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猩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