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豆菊花与韩作宾、豆春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菊花,韩作宾,豆春霞,博尚家具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443号原告:豆菊花,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自由职业,现住邢台市高开区,被告:韩作宾,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豆春霞,女,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博尚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居然之家帝王洁具门店,组织机构代码号:39892335-7。法定代表人:韩作宾,该公司经理。原告豆菊花与被告韩作宾、豆春霞、博尚家具销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豆菊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豆菊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菊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豆菊花负担。审 判 长 张 苗 源审 判 员 吴 会 峰人民陪审员 石树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为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