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北京明辉耀荣家具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益春,北京明辉耀荣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942号申请执行人彭益春,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执行人北京明辉耀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乡吕村7号。法定代表人:邬瑞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彭益春与被执行人北京明辉耀荣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25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明辉耀荣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彭益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六年五月期间工资及福利补贴共计三万四千二百五十二元。二、北京明辉耀荣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彭益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五万三千八百四十七元五角。三、北京明辉耀荣家具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彭益春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补贴一万零六百六十七元。申请执行人彭益春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明辉耀荣家具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北京明辉耀荣家具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彭益春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明辉耀荣家具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彭益春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39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炯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