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4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吉林省吉兴典当有限公司诉闫新立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吉兴典当有限公司,闫新立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812号原告:吉林省吉兴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工农大路1868号。法定代表人:战玉琴。被告:闫新立,男,1952年4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东朝阳胡同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吉兴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新立典当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吉林省吉兴典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省吉兴典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