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关崇新与冯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崇新,冯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2669号原告:关崇新,男,1976年9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冯班,男,1969年10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实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崇新诉被告冯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崇新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庭外与被告协商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崇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关崇新负担。审判员 林良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