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民终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道盖村民小组与谢东吉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道盖村民小组,谢东吉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民终2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道盖村民小组。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道盖村内。法定代表人:杜成新,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道武,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巧玲,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东吉,男,199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元,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上诉人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道盖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道盖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谢东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秀民一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道盖村民小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道武、林巧玲,被上诉人谢东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道盖村民小组的上诉请求:1.撤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5)秀民一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内容,改判驳回谢东吉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谢东吉负担。事实及理由:(一)根据谢东吉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记载,谢东吉母亲1966年7月7日出生,1994年7月8日才将户口登记在道盖村民小组。一审法院认定的谢东吉母亲自出生后就一直将户口登记在道盖村民小组,其自出生时就自然取得道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事实错误。(二)谢东吉在道盖村民小组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已成年,一审法院认定其随母生活,具有道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获得征地补偿款,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外嫁女”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符合相关要求的才能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谢东吉在2014年4月26日道盖村民小组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已成年。一审法院认定其具有道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获得征地补偿款,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改判驳回谢东吉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谢东吉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谢东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道盖村民小组支付谢东吉征地补偿款1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谢东吉户籍所在地为海口市××区号,农业家庭户口。1995年5月16日,谢东吉母亲杜海英与海南省国营东昌农场谢于存登记结婚。1996年2月10日,谢东吉出生。2015年7月8日,海南省国营东昌农场出具证明,证明谢东吉、杜海英户口未迁移至该村,未在该村享受土地使用分配和各类福利。道盖村民小组部分土地被征用后,2014年4月22日,道盖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于同年4月26日作出《海秀快速道路、体育文化广场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决定向该村每人发放征地补偿款8000元。道盖村民小组以谢东吉系”外嫁女的子女”为由未向谢东吉发放上述款,遂成讼。一审法院认为,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及其他土地收益款;征地补偿款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本案中,谢东吉以其具有道盖村民小组成员资格为由,起诉要求道盖村民小组向其支付相应份额的征地补偿款。由此可见,谢东吉是否具有道盖村民小组的成员资格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主要争议点,亦系判定谢东吉可否获取相应的征地补偿款的关键及先决问题。谢东吉母亲杜海英自出生后就一直将户口登记在道盖村民小组,故谢东吉母亲在出生时就自然取得道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谢东吉母亲虽嫁给外村人,但户口并未迁出道盖村民小组,在道盖村民小组仍享有承包地,且在嫁入地亦未享受到嫁入地的惠民福利政策,故应认定杜海英具有道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谢东吉户籍登记在道盖村民小组村,随母共同生活,亦应当认定具有道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谢东吉作为道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应与其他村民享有平等的分配权,故谢东吉要求道盖村民小组支付土地补偿费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由于谢东吉仅提交了道盖村民小组发放征地补偿款8000元的分配方案及相关证据,谢东吉要求道盖村民小组应向其支付11000元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道盖村民小组认为谢东吉无权参与分配是经村民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辩解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因此道盖村民小组应当向谢东吉发放征地补偿款8000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道盖村民小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谢东吉支付征地补偿款8000元;二、驳回谢东吉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元,由谢东吉负担20元,道盖村民小组负担55元。二审中,道盖村民小组未提交新证据。谢东吉提交如下证据:1.健康卡;2.毕业证。道盖村民小组经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效力有异议。对谢东吉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谢东吉提交的证据为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及合法性予以确认,但健康卡及毕业证记载的信息与谢东吉居住生活的事实无关联,且对本案新事实无助益,本院对其关联性及证明效力不予确认。二审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谢东吉一审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当事人的陈述,二审另查明:谢东吉的母亲杜海英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杜庚唐等家庭成员共同承包经营道盖村民小组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承包期限为1998年12月25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二审中,道盖村民小组承认杜海英结婚前一直在道盖村民小组居住生活,是该村外嫁女。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谢东吉是否具有道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否分得征地补偿款?谢东吉的母亲杜海英自出生时起至结婚前一直在道盖村民小组居住生活,并作为家庭成员共同承包经营道盖村民小组的土地,该土地是杜海英结婚前赖以生活、生产的基本保障,应认定杜海英因出生而自然取得道盖村民小组成员资格。杜海英结婚后未在夫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土地,未领取过征地补偿费,亦未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在杜海英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其他替代性的社会保障时,不宜认定杜海英婚后已丧失道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谢东吉自出生时起跟随其母亲杜海英共同生活,户籍亦登记在道盖村民小组,故一审认定谢东吉具有道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道盖村民小组上诉主张谢东吉及其母亲未在该村民小组居住生活,未以该村民小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不具有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身份,却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道盖村民小组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比较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道盖村民小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kqocva4kvdz73apvko审判长 何姿玲审判员 陈文红审判员 陈 璐书记员 陈宁婴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