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22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罗建仓与蔺进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仓,蔺进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1122民初1728号 原告:罗建仓,男,1975年1月24日生。 被告:蔺进元,男,1957年12月26日生。 原告罗建仓与被告蔺进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罗建仓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建仓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建仓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计645元,由原告罗建仓负担。 审判员  李忠仪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毛亚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