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罗建仓与蔺进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仓,蔺进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1122民初1728号 原告:罗建仓,男,1975年1月24日生。 被告:蔺进元,男,1957年12月26日生。 原告罗建仓与被告蔺进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罗建仓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建仓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建仓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计645元,由原告罗建仓负担。 审判员 李忠仪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毛亚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