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包某、靳某某等委托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申1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包某某,女,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靳某某,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沈某某,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同上。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华伟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太行山路88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道勤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东侧财政局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包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靳某某、沈某某、江苏华伟塑业有限公司、周某某、江苏道勤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宿豫商初字第018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包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包某某在本院对本案进行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包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祥和审 判 员 郭 奎代理审判员 唐甜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小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