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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与贾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贾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9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住所地:沧州市黄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清,支行职员被告:贾某,住沧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诉被告贾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贺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子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