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执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河南长基雁鸣湖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培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长基雁鸣湖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陈培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保271号申请人河南长基雁鸣湖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雁鸣湖镇韩寨安置区南面。法定代表人:隋学玲。委托代理人:魏晋,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丽华,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培永,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申请人河南长基雁鸣湖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培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长基雁鸣湖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培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曹松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校 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