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保庆与张嘉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庆,张嘉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1964号原告王保庆,男,1945年2月28日出生。被告张嘉成,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庆与被告张嘉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庆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丽莉审 判 员 张伟光人民陪审员 江琳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