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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保庆与张嘉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庆,张嘉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1964号原告王保庆,男,1945年2月28日出生。被告张嘉成,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庆与被告张嘉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庆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丽莉审 判 员  张伟光人民陪审员  江琳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