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81民初12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立军与临清市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侯学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军,临清市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侯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258号之二原告杨立军,男,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临清市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侯学武,男,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鲁1581民初1258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侯学武名下银行存款132160元。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该存款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侯学武名下银行存款132160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 星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人民陪审员  杨玉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