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12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立军与临清市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侯学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军,临清市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侯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258号之二原告杨立军,男,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临清市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侯学武,男,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鲁1581民初1258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侯学武名下银行存款132160元。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该存款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侯学武名下银行存款132160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 星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人民陪审员 杨玉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