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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8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伍某与兰某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兰某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8555号原告:伍某,男,汉族,1973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兰某,女,汉族,1976年3月10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受理原告伍某诉被告兰某所有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伍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伍某撤诉时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伍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对被告兰某的起诉。审判员 袁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婉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