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2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道办事处、萍乡市郊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道办事处,萍乡市郊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卫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2299号之一申请人: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302014570047W。负责人:沈乐,主任。被申请人萍乡市郊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理委员会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63819925R。法定代表人张恒。被申请人刘卫生,男,汉族,1960年3月4日生,户籍地萍乡市,现住萍乡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道办事处与被申请人萍乡市郊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卫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萍乡市郊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卫生名下有效资产,价值人民币199.2178万元。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道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萍乡市郊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卫生名下有效资产,价值人民币199.2178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文 玮人民陪审员 彭 娟人民陪审员 李运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陆彦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