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贾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2刑初9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甲,男,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冀安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占强、刘冬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21时许,在安新县老河头镇西喇喇地村祖迎春家中,被告人贾某甲和被害人臧某因玩牌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贾某甲将臧某打伤。经鉴定。臧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7年1月16日双方达成调解,被告人贾某甲赔偿被害人臧某各项损失48000元,取得其谅解。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贾某甲到安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臧某的陈述,证人苑某1、苑某2、苑某3、王某的证言,保定创伤专科医院住院病历,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4713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安新县公安局老河头派出所到案说明,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臧村派出所证明,调解书、谅解书及收条,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贾某甲系初犯、偶犯,且双方已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旭东审 判 员 管丽婷人民陪审员 田振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