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艳菊与被执行人李天龙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艳菊,李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892号申请执行人苏艳菊,女,1970年12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十三香路。被执行人李天龙,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郭庄。0,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2011)驿民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天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天龙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鹏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