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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艳菊与被执行人李天龙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艳菊,李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892号申请执行人苏艳菊,女,1970年12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十三香路。被执行人李天龙,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郭庄。0,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2011)驿民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天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天龙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鹏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