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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6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杨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6336号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组织机构代码:91440***7***法定代表人:谭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某,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某,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诉被告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符晓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雪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