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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4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董相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相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913号原告:董相君,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戴其梦,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309008066003142A负责人:李彦军,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七一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8059449811负责人:苏宝庆,总经理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乾乾,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相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相君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相君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起诉,其余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丁金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华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