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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10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拜城县众泰建材有限公司、范百伟、王素凤、张涛、黄秋霞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县众泰建材有限公司,范百伟,王素凤,张涛,黄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101财保9号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王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渠底模,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王玮,公司法务。被申请人:拜城县众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拜城县资源路众和机修厂院内。法定代表人:范百伟,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范百伟,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申请人:王素凤,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申请人:张涛,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申请人:黄秋霞,女,1976年9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拜城县众泰建材有限公司、范百伟、王素凤、张涛、黄秋霞所有的价值2431431.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三一西北重工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西街XXX号、地号为G1-X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兵十二师国用[2012]第1280XX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拜城县众泰建材有限公司、范百伟、王素凤、张涛、黄秋霞银行存款人民币2431431.9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拜城县众泰建材有限公司、范百伟、王素凤、张涛、黄秋霞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两年;二、查封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三一西北重工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西街XXX号、地号为G1-X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兵十二师国用[2012]第1280XXXX号),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袁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