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明玺、河北道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玺,河北道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669号申请执行人王明玺,男,汉族,住所地桥西区。被执行人河北道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县。法定代表人:崔茹英。王明玺申请河北道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年西民初字第0147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明玺于2017-5-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年西民初字第01470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廷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