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邓君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邓君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547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清江大道29号。负责人胡宗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民忠,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邓君飞,男,生于1989年7月29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1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邓君飞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君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君飞的银行存款66933.7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正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