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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上海绅氏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礼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绅氏工贸有限公司,上海礼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3276号原告:上海绅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孙中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礼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赵永才。原告上海绅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礼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上海礼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陆叶青审 判 员  盛军华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青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