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执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郑良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1438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城门人民法庭。被执行人:郑良明,男,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州市仓山区,现于福建省漳州监狱。俞宝村与郑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仓民初字第45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郑良明未依生效判决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本院城门人民法庭于2017年3月24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郑良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郑良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均未发现郑良明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郑良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积极采取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亦无郑良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仓民初字第4546号民事判决中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振平执行员 陈 光执行员 程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楚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