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振科与赫桂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科,赫桂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195号原告:杨振科,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赫桂义,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科诉被告赫桂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荣海代理审判员 关 兵代理审判员 姜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芙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