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刑更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方建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建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刑更249号罪犯方建洪,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南口监狱服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金兰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建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后发现漏罪。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杭淳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建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与原判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本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浙杭刑终字第8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杭淳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建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与前罪未执行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0000元(累计缴纳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服刑期间减刑1次,共计5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9月15日止。执行机关南口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南口监狱认为,罪犯方建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建洪在2015年下半年、2016年、2017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表扬3次,记功2次,3次被评为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建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方建洪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6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张 韫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