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4执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4执72号之二申请人刘XX,男,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临县城内东关街832号人,市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650316XXX0。被执行人张XX,男,1965年9月1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赵家石崖村人,农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650901XXX6。本院在执行刘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XX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部分义务,剩余部分义务暂时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人刘XX向本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其他可执行情况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柳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