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康如耀与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如耀,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675号原告:康如耀,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间大厦12层。组织机构代码证73281134-3法定代表人黄泽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景志勇,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天津市京南区辛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如耀诉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经审理,于2015年8月10日判决,后因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内06民终1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2017年8月24日,原告康如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康如耀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455元,减半收取计6227.5元,由康如耀负担。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图亚代理审判员刘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