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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9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胡育架、包雨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育架,包雨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9执955号申请执行人:胡育架,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包雨清,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申请执行人胡育架与被执行人包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确定借款本息300000元。此款按如下方式支付:2017年11月24日支付100000元;2018年3月24日前支付30000元;2018年7月24日前支付30000元;2018年11月24日前支付30000元;2019年3月24日前支付30000元;2019年7月24日前支付30000元;2019年11月24日前支付30000元;2020年3月24日前支付20000元;二、以上款项全部支付完毕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若包雨清对上述约定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的,胡育架可依据原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时效为最后一笔款项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包雨清自愿接受失信惩戒、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三、双方达成上述和解协议,胡育架同意撤销案件;四、本案诉讼费2630元、执行费4400元,共计7030元,由包雨清负担(限三日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329执955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丽清审 判 员  包露琼助理审判员  叶广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