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卫朋与佛山市顺德区银雪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朋,佛山市顺德区银雪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0958号原告:黄卫朋,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通,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银雪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新安新启发展五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清达。原告黄卫朋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银雪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黄德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45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08年初以来有业务往来,原告出售打包带、封口胶给被告。自2016年7月份起至2016年11月份止的货款共4540元,被告至今仍未结清。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无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企业登记信息打印件1份及送货单5份,其来源、形式合法,本院对其均予以采信。结合采信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7日、9月1日、9月10日、10月18日、11月27日原告分别向收货单位注明为“银雪卫浴”发送封口胶、打包带等货物,货值金额共计4540元,上述送货单分别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清达或其员工签字确认。另,原告陈述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本次诉讼提起后,被告仍未支付过货款。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所提供的2016年7月17日、9月1日、9月10日、11月27日的送货单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清达签收,视为货物已经交付,故相应货款应予以支付。对于2016年10月18日的送货单,虽然并非被告签收,但5份送货单形式一致,均标注收货单位为“银雪卫浴”,另外,被告在诉讼中也未能对此提出抗辩,故本院亦予以确认。综上,本院确认双方存在买卖交易往来,被告应付货款金额为454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银雪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黄卫朋支付货款45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银雪卫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黄卫朋。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士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鹤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