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太志诉被告王建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太志,王建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426号原告:刘太志,男,66岁。被告:王建华,女,60岁。原告刘太志与被告王建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太志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太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太志负担。审判员 庚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