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7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曲某1与曲某3、曲某4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1,曲某3,曲某4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7921号原告:曲某1,男,193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2,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曲某3,女,59岁,汉族,农民。被告:曲某4,男,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明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