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1民初7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曲某1与曲某3、曲某4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1,曲某3,曲某4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7921号原告:曲某1,男,193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2,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曲某3,女,59岁,汉族,农民。被告:曲某4,男,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明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