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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民初10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金玲与庞世财、付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玲,庞世财,付雪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098号之一原告李金玲,女,1966年2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庞世财,男,196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付雪艳,女,1960年4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玲与被告庞世财、付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玲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李金玲自愿负担。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杨树枫审判员 车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