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民初10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金玲与庞世财、付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玲,庞世财,付雪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098号之一原告李金玲,女,1966年2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庞世财,男,196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付雪艳,女,1960年4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玲与被告庞世财、付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玲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李金玲自愿负担。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杨树枫审判员 车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