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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瑞金市瑞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梁俊平、熊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金市瑞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梁俊平,熊秀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781民初2201号原告瑞金市瑞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瑞金市沙洲坝镇洁源村石背岗。法定代表人吴勇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海军,系公司股东,特别授权。被告梁俊平,男,汉族,1976年5月5日生。被告熊秀平,男,汉族,1961年1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刘红平,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瑞金市瑞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俊平、熊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梁俊平、熊秀平同意支付原告瑞金市瑞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39600元,于2017年12月20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400000元,于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剩余货款339600元;二、原告瑞金市瑞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598元由被告梁俊平、熊秀平负担,因原告瑞金市瑞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经预先支付,被告梁俊平、熊秀平在2017年12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瑞金市瑞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刘 超审 判 员  廖晓津人民陪审员  梁水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峰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