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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3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付某兰变更抚养关系撤诉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兰,曾某斌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484号原告付某兰,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被告曾某斌,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兰与被告曾某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兰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付某兰负担。审判员  刘仁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