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8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大勇与重庆商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重庆商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勇,重庆商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重庆商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2537号原告:李大勇,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元燕,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商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218号2幢附2号、6幢附1号。被告:重庆商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0号(1区负2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明、杨建伟,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大勇与重庆商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重庆商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李大勇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大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李大勇负担。审判员  石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苟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