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1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玉庆与朱爱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庆,朱爱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2728号原告:张玉庆,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告:朱爱存,女,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庆与被告朱爱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张玉庆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云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