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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4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顾秀娟、景涵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秀娟,景涵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4062号申请执行人顾秀娟被执行人景涵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6民初196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景涵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景涵轩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景涵轩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景涵轩(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02的存款人民币3044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国民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