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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执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贵溪花园恒基建材有限公司、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溪花园恒基建材有限公司,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295-2号申请执行人贵溪花园恒基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00606-5,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滨江花园村。法定代表人廖春兴,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621102-X,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王家井镇市南路148-1号。法定代表人周云照,董事长。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贵溪花园恒基建材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月民一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芹审判员 李丽琴审判员 余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