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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0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谭桂龙、陈显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桂龙,陈显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0执355号申请执行人谭桂龙,男,195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广西平乐县。被执行人陈显宇,男,1991年9月2日出生,广西平乐县人,农民,住平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桂龙与被执行人陈显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陈显宇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显宇于2017年6月30日交纳了执行款人民币4000元。该笔款项用于支付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申请执行人谭桂龙领取执行款人民币3950元。申请执行人谭桂龙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谭桂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7)桂0330执35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少华审 判 员  张维勇代理审判员  肖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艺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