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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更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谢玉林受贿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441号罪犯谢玉林,男,60岁(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辛集市,大专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原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宣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玉林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22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6月28日以(2013)一中清刑减字第25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9月22日以(2015)一中刑减字第25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提出对罪犯谢玉林假释建议,并将假释案卷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温军、陈进喜,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监狱警察森本儿、孙光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谢玉林到庭参��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认为,罪犯谢玉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7月、2016年12月获得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根据谢玉林的改造及奖励情况,建议对谢玉林予以假释。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出示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法庭审理程序合法;罪犯谢玉林确有悔改表现,再犯风险较低,对其假释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玉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于2015年7月、2016年12月获得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另查明,罪犯谢玉林因犯罪所得赃款判决时已经扣押在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2)罪犯谢玉林的当庭陈述及所写改造总结;(3)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出具的罪犯谢玉林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假释集体评议表;(4)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5)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6)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本院认为,罪犯谢玉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玉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强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人民陪审员  霍秀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雪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