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闫磊与张海东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磊,张海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8民初1409号原告:闫磊,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通河县。被告:张海东,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员,住通河县。闫磊与张海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闫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闫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闫磊负担。审判员 桑继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海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