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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闫磊与张海东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磊,张海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8民初1409号原告:闫磊,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通河县。被告:张海东,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员,住通河县。闫磊与张海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闫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闫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闫磊负担。审判员  桑继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海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