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国只与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只,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564号原告:张国只,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风路南段358号。法定代表人:谭建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振江,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国只与被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原告张国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只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张国只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国只负担。审判员 郝兴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