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庆阳恒瑞达建筑机械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惠金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恒瑞达建筑机械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惠金平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3152号原告:庆阳恒瑞达建筑机械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炀,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惠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恒瑞达建筑机械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惠金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以被告系宁县人且西峰区法院无法联系到本人为由,原告庆阳恒瑞达建筑机械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恒瑞达建筑机械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庆阳恒瑞达建筑机械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元,退还原告庆阳恒瑞达建筑机械设备服务有限公司746元。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