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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9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永胜与牛绍铁、高维楼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胜,牛绍铁,高维楼,沈永娟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9618号原告:王永胜,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戈,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绍铁,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高维楼,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沈永娟,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胜与被告牛绍铁、高维楼、沈永娟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元元人民陪审员  薛 勤人民陪审员  许传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