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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行审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山市万家鑫五金玻璃工艺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山市万家鑫五金玻璃工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1048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38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7838798905。法定代表人:刘大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国辉、宋岩松,该局黄圃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万家鑫五金玻璃工艺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北头飞鼠山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6349719J。主要负责人:黄胜清,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圃)安监管罚[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安全监管局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中圃)安监管罚[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山市万家鑫五金玻璃工艺厂(以下简称万家鑫五金玻璃工艺厂)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市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万家鑫五金玻璃工艺厂罚款60000元。市安全监管局于2016年11月2日向万家鑫五金玻璃工艺厂送达了(中圃)安监管罚[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万家鑫五金玻璃工艺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经催告,万家鑫五金玻璃工艺厂逾期仍未履行。现市安全监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万家鑫五金玻璃工艺厂缴纳罚款60000万元。另查明:万家鑫五金玻璃工艺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系黄胜清,该厂于2017年3月17日已注销。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本案中,市安全监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应是其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间届满之次日起的三个月内,现市安全监管局于2016年11月2日已向万家鑫五金玻璃工艺厂送达了(中圃)安监管罚[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迟至2017年8月11日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属逾期提出申请,且万家鑫五金玻璃工艺厂已注销,故该申请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对此,本院不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圃)安监管罚[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