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执17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王玉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王玉鹏,广西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17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柳州市潭中东路17号华信国际大厦A座4楼,组织机构代码证:6750459-X。负责人:赵守华,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玉鹏,男,1971年4月14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广西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西环路15号“福馨苑”19栋一层l号。法定代表人:欧阳维一。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玉鹏、广西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7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为履行。为执行本案,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玉鹏购买的位于柳州市晨华路12号盛丰国际2栋20-5至20-15号房产,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未能成交。经申请人申请,本院裁定对被执行人王玉鹏购买的上述房产以第二次网络拍卖保留价进行公开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王玉鹏所购买的位于柳州市晨华路12号盛丰国际2栋20-5至20-15号共十一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开文审判员 罗安长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