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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可富与罗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可富,罗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财保89号申请人:陈可富,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申请人:罗建春,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申请人陈可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建春名下车牌号为川REF0**的长安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陈可富以其中国建设银行蓬安支行6227003675510266538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可富的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人陈可富在中国建设银行蓬安支行622700367551026××××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予以冻结;二、被申请人罗建春所有的川REF0××(车辆识别代号LS4AAB3R1EG13××××)长安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变卖、转移。案件申请费320.00元,由申请人陈可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承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卫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