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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8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熊安敬熊荣九等与重庆信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荣九,熊芹,熊安敬,重庆信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8500号原告:熊荣九,男,汉族,1952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熊芹,女,汉族,1978年9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熊安敬,女,汉族,1987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禄,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信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光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荣九、熊芹、熊安敬与被告重庆信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荣九、熊芹、熊安敬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信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荣九、熊芹、熊安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熊荣九、熊芹、熊安敬负担。审判员  刘泓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