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颍上县银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张继坡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县银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张继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3764号原告:颍上县银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慎城镇颍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397531220D。法定代表人:方军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雪地,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继坡,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颍上县银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继坡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颍上县银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颍上县银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颍上县银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颍上县银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明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展静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