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2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叶卫东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卫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2刑初144号公诉机关龙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卫东(别名:袁小祥、袁翔勇),男,广东省和平县人,住和平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被羁押并转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川县看守所。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卫东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辉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下半年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叶卫东虚构自己是南方电网工作人员或河源市公安局干部的事实,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多次或以承包的电缆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或以安排他人到南方电网、深圳市公安局工作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谢某1人民币250000元、被害人谢某2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邹某人民币21000元、被害人钟某1人民币70000元、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黄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丘某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邱某人民币68000元、被害人钟某2人民币56000元,共计人民币525000元,并将诈骗得来的资金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和赌博。2017年4月14日,公安机关在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开发区xx宾馆将被告人叶卫东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卫东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书面建议判处被告人叶卫东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佐证,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卫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供述了作案经过。经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叶卫东虚称自己是南方电网工作人员或河源市公安局干部,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承包的电缆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安排他人到南方电网或深圳市公安局工作等为由,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7月份,被告人叶卫东称自己姓名系“袁某1”,以处对象为手段,在获取被害人谢某1的信任后与被害人谢某1在龙川县同居。期间,被告人叶卫东以承包的电缆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共骗取被害人谢某1人民币250000元。2、2015年2月份,被告人叶卫东谎称可以安排被害人谢某2(系被害人谢某1弟弟)到龙川县供电局做司机,共骗取被害人谢某2人民币10000元。3、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叶卫东谎称可以安排被害人邹某(系被害人谢某1亲戚)的女儿到南方电网当收费员,以要手续费为由,共骗取被害人邹某人民币11000元。2015年10月份,被告人叶卫东又谎称可以安排被害人邹某到南方电网抢修组工作,以要费用走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邹某人民币10000元。4、2015年7月份,被告人叶卫东称自己姓名系“袁某2”,以处对象为手段,在获取被害人钟某2信任后与被害人钟某2同居。期间,被告人叶卫东谎称认识公安厅厅长,可以安排钟某2妹妹钟某1及钟某1丈夫到深圳市公安局工作,并以要费用走关系为由,共骗取被害人钟某1人民币70000元。5、2015年8月份,被告人叶卫东谎称可以安排被害人陈某(系被害人谢某1朋友)到南方电网当抄表员,以要费用走关系为由,共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0000元。6、2015年8月份,被告人叶卫东谎称可以安排被害人黄某的女朋友魏彩虹(系被害人谢某1表妹)到南方电网当抄表员,以要费用走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10000元。7、2015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叶卫东谎称可以安排被害人丘某(系被害人谢某1妹夫)到南方电网做合同工,以要费用走关系为由,共骗取被害人丘某人民币30000元。8、2015年10月份,被告人叶卫东谎称可以安排被害人邱某(系被害人谢某1同事)的女儿到供电局当会计,以要费用走关系等为由,共骗取被害人邱某人民币68000元。9、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初,被告人叶卫东在与被害人钟某2同居期间,多次以出差需要用钱、其小姨子小孩住院要用钱为由,共骗取被害人钟某2人民币56000元。综上,被告人叶卫东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25000元,并将其诈骗得来的资金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和赌博。另查明,被告人叶卫东作案后已分别退还被害人丘某、黄某各人民币5000元。2017年4月14日,公安机关在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开发区xx宾馆将被告人叶卫东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谢某1、钟某2、钟某1、邱某、丘某、邹某、黄某、谢某2、陈某的陈述;2、物证:手机一部、人民币3810元、手表一只、戒指一枚、棕色钱包一个;3、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4、证人杨某、叶某、骆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6、审讯视频光盘9个;7、被告人叶卫东的供述。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叶卫东表示无异议,且能相互印证,属有效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卫东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卫东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卫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卫东为赌博而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但退还了小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卫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8年10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人民币3810元、手表一只、戒指一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火源代理审判员 赖志贞代理审判员 刘 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艾陶 更多数据: